《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1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22年7。
市 长 尹恒斌
2022年5月31日
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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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第四条 市住房和。
市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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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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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计算;
,%。
,。
第七条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一)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商品住宅、非住宅买卖合同备案前,
(二)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前作为业主交存。业主大会成,由业主委员会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交存;
(三)自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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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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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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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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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一)选择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和划转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账户核算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账目管理;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购买国债方案;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急使用预案;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
(六)实施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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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管理规约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的,。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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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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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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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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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
,
,
,,。
,。
第二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
。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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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通过使用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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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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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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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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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将已拨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
(二)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
(三)将已拨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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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
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第三十条 ,,,,。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
第三十二条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
,,,。
第三十四条 。